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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台中孝子7年付1068萬元醫藥費!驚覺媽媽「超有錢」提告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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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25 20:31: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台中孝子7年付1068萬元醫藥費!驚覺媽媽「超有錢」提告討回

台中一名在家中排行老么的58歲男子B,7年來幫重病、中風的老母親支付1068萬元的費用,事後他才發現對方竟有巨額的資產,便改口7年來的費用都是「代墊款」,要求母親歸還。台中地院認為,B男的付出屬於子女盡孝道的部分,並非代墊,另不當得利的部分也不成立,判B敗訴。

判決書指出,B男的媽媽2012年車禍後行動不便,B男出錢請看護全天候照料,直到2014、2015年連續兩次中風,病情惡化才被送入護理之家,由於每月花費高昂,2012年至今7年的費用一共1068萬元皆由B男支付。

B男主張,他日前發現媽媽財力豐厚,名下竟有大筆存款、不動產等,雖然他本為盡孝道才支付醫藥費,但哥哥們一毛未出,倘若媽媽意外走了,遺產均分讓他覺得非常不公平,才會提出告訴,將支付的醫藥費改為「代墊款」,要求成為媽媽的監護人。

法官認為,B男並未和媽媽有委託關係,因此「代墊款」部分不成立;另外,B男提出不當得利部分,則因盡孝道是為人子女的責任,與法定扶養的不同,屬於道德上的義務,因此請求無理。

法律教室:

判決中指出B男於民國104年1月間母親中風後將母親送至安養機構交給專業照護機關照護,並因其他兄弟姊妹未共同擔負照顧母親的義務,且母親的照顧開支負擔甚大,故於106年時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B男及其他二位兄長擔任監護人。並由其中一位姊姊負責開具財產清冊,並於107年4月間裁定獲准。

B男於107年提出返還代墊款訴訟中主張自己是受委任而去負擔母親的住院費用、養護費用、日常生活開支及看護費用,但B卻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母親或其他兄姊有基於委任之意思,要求其代墊付前開支出或照顧義務。

B亦堅持自己對於母親無法定扶養義務,但在訴訟程序過程中卻並未說明何以自己並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在B男聲請「監護宣告」卷裡,其他兄長亦有稱:「長期以來,B母的各項費用均由B負擔,其他手足未曾提供協助,近期B發現他母親名下尚有存款,因此欲將該存款用以支付母親的各項費用,聲請人才決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B身為其母的子女,亦基於照顧母親的意思,負擔照顧母親的開銷,法院認為這樣的行為只是為人子女盡孝道,和負擔法定扶養義務間是有所不同的。法律上對於請求負擔「法定扶養義務」,是有一套判定是否符合條件的程序,雖然每個法官針對案件的判斷不同,但有可能會先從受扶養人是否確實存在有受扶養的需求來判斷,例如受扶養人沒有收入或可供維持生活的財力,確實需要由法定順序上的扶養義務人來擔負扶養的義務,也就是說確實沒有辦法仰賴自己的財力或收入來維持基本的生活,才能考慮是轉而得向其子女或兄弟姊妹來請求。

本案中受扶養人(即B母),擁有鉅額資產,實際上並未有需受人扶養的需求。法院判斷,B男的母親和B男的兄姊,從未向B男表示,要委託其照顧奉養母親,故B的母親或其兄姊與B男之間,並不存在有任何委任的法律關係,而B男的母親,本身的財力,從外觀上看來亦應足以負擔自己的生活開銷,對於B男自願的來支付或選擇認為有利於母親的照顧方式,並擔負起母親生活開銷及花費,如是行為的屬性較似是在履行道德上的扶養義務。

另B男主張自己是代替未履行扶養義務的兄姊來負擔債務,而且其代為照顧母親的這個行為是有利於兄姊的,也不違反兄姊明確可以暸解或推論兄姊知悉後也不會反對這樣的照顧方式,B男因此認為兄姊就負有支付B男請求費用的義務。

法院則認為,B男並非為母親管理事務,所以並不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且B男未受到兄姊或母親的委任,亦無任何事證足以證明有委託的約定,而前一段的判斷也無法認為B男存在有義務,僅能認為是B男為盡為人子女的孝道所為是行為。

無因管理之成立也有一前提,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本案中即其兄姊或母親),如無急迫之情事,應按本人的指示來處理務。

B男雖有通知本人,母親在中風前也還有表達的能力只是行動稍微不便,所以並沒有不能通知或急迫的情況,B男並沒有舉證證明自己有通知兄姊或經母親同意之情事,所以B男無法成立無因管理。

故本件B男之主張並無法律上之理由,法院第一審判決B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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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孝道是為人子女的責任,與法定扶養的不同,屬於道德上的義務,因此請求無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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